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民政局: 2025- 01- 02 16:57 来源: 市民政局 阅读次数:

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台州湾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台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6日

台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

实施办法

为加大养老行业护理人员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2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本市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定的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中,实际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和专职社区工作者,村两委工作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机构(或机构运营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的护理人员,第三方派驻在养老机构的服务外包的护理人员。

2.在养老机构工作满3个月(含试用期)。

3.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可查询。

4.养老护理员需当月出勤20日(含)以上,未完成出勤任务的,不享受当月特殊岗位津贴。

5.申请津贴周期内未发生责任事故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人每月200元、25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所需经费在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三、办理程序

1.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由养老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由机构运营方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审核,所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需提供《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申请表》(附件1)、《养老机构信用承诺书》(附件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证明、用工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养老机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清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养老护理员月度考勤记录、养老护理员身份证复印件、养老护理员本人银行卡每月工资发放流水记录等相关材料,如有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滞后等原因延误发放的,可在条件满足后统一补发。

3.养老护理员与养老机构(或机构运营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从当月起停止享受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报送人员变更情况。

4.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直接发放至养老护理员个人账户。各单位需按照时间要求提请民政部门复核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发放名单,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进行清退。

四、绩效与监督管理

1.统筹组织协调。各县(市、区)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持证养老护理员基本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进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的档案管理,及时对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相关资料进行归类建档,按规定妥善保存。

2.规范发放流程。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人员的审核,及时公布结果。定期组织对享受补助人员的专项检查与数据比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县级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等工作严守程序、严格把关,加强资金保障、管理监督,配合同级民政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加强监督检查。养老护理员在申请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向养老护理员及其申请机构追回已补资金,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所在养老机构两年内不得晋升机构等级;属于居家养老服务商的,取消下年度县域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格。养老机构不得以津贴为由变相减少护理员工资。

五、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文件生效后,《台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台民〔2021〕68号)相应废止。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台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申请表

2.养老机构信用承诺书

3.台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申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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