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引领和带动整个养老从业人员队伍素质的提升,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养老护理员是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事关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全局。我市虽然较早出台了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但是岗位津贴覆盖率低、激励作用不够明显普遍存在,已经成为制约我市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发展的重要因素,亟需通过修订实施办法,提升护理员岗位津贴覆盖面,从而提升养老护理员待遇水平和岗位认同。 (一)可申请补助的人员 本办法涉及的补助对象在本市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定的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中,实际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和专职社区工作者,村两委工作人员除外),要求满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技能水平、学习打卡、职业道德等补助条件。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技能的五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25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三)办理程序 由养老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各地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放。申请人与养老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从当月起停止享受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月直接发放至养老护理员个人账户。 (四)明确绩效与监督管理 对统筹组织协调、规范发放流程、加强监督检查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各县(市、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持证养老护理员基本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进入和退出机制。要求养老护理员在申请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明确了弄虚作假对养老护理员及其申请机构的处置。明确养老机构不得以津贴为由变相减少护理员工资。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施行,有效期1年。 解读单位:台州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处 0576-81875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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