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民政局机构简介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组织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的编制、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市级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承担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牵头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民政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民政行政执法,推进民政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民政立法协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民政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落实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民政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处(挂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处牌子)。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承担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监督管理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指导、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承担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民政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办理全市性社会团体、以市级单位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批以及章程审查、换证和相关事项备案等具体工作。负责全市性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等具体事务的办理。负责涉外及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等具体事务的办理。负责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收养登记等具体事务的办理。

(三)社会救助和慈善福利处。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拟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特殊对象生活补助工作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参与拟订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专项救助办法。承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革命老区建设、结对帮扶等相关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收养登记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 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和慈善宣传等工作。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器具产业发展。参与拟订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残疾人福利和权益保障相关工作。指导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

(四)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挂婚姻登记处牌子)。组织拟订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担管理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市的婚姻登记及丧葬有关事宜。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推进婚俗改革、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指导殡葬改革和殡葬执法工作。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按权限承担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地名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组织地名文化的宣传、研究、传承工作,拟订地名保护名录,承办由市直接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