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南理工专修学院:
你单位关于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准予浙江江南理工专修学院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请依法处理善后事宜,及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不得再以浙江江南理工专修学院的名义开展活动。
台州市民政局
2026年3月23日
抄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分行,市教育局,中共玉环市教育局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