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阳光鉴定辅助技术研究所:
你单位关于要求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 变更登记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以下事项:住所由 台州市椒江区纬二路135号3楼 变更为 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中南锦悦府10幢-6楼 。
台州市民政局
2025年6月18日
抄送:台州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