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山海潮影视服务中心举办单位: 你们关于要求办理台州市山海潮影视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台州市山海潮影视服务中心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台州市委宣传部。 台州市山海潮影视服务中心登记后,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台州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29日
抄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市府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银行,中共台州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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