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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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已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章程修改后的核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四、省级法律依据 无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台州市民政局 八、决定机构 台州市民政局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综合窗口(取号台取号);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十五、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9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下发由核准后的章程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6-12345,0576-88207390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号窗口(取号台取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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