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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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申请基金会的设立登记。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09-01 第八条 第二款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06-01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民[2014]69号)第一点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应认真贯彻《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我厅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行登记审批职责,分级做好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台州市民政局 八、决定机构 台州市民政局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要求办理。 十一、禁止性要求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综合窗口(取号台取号) ;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十五、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6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对不予许可的对象发放《不予基金会设立登记决定书》;对准予许可的对象发放《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决定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6-12345、0576-88207390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号窗口(取号台取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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