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台州市民政局: 2023-12-20 10:09 来源: 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 阅读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申请基金会的设立登记。

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09-01

第八条  

第二款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06-01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民[2014]69号)第一点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应认真贯彻《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我厅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行登记审批职责,分级做好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台州市民政局

八、决定机构

台州市民政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要求办理。

十一、禁止性要求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原件扫描件

必要

空白表格仅供参考,需在线填写。

其他(如有其他附件可在此上传)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

验资报告采用告知承诺制的仔细阅读办事指南内的告知书并上传承诺书。同时准备银行缴存凭证以备检查。 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请上传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在名称预登记换届选择线上验资的无需上传)

住所凭证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


慈善组织申请书

原件扫描件

必要

该表需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无需下载空白表填写。

社会组织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扫描件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

请勿上传,此附件用于文书确认或补齐补正时上传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及章程

原件扫描件

必要

此材料仅供参考,可由申请人按章程示范样本自行制定;此示范样本为民政部提供规范样本。(基金会登记时不同步申请为慈善组织时需提供,同步申请为慈善组织的需提供基金会(慈善组织)章程。)

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扫描件

必要

空白表格仅供参考,需在线填写。

临时存款账户资金缴存情况承诺书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


社会组织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情况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电子版材料网上填报时上传到对应附件材料中,纸质材料粘贴到申请书对应部位。)

此材料由银行出具,无空白表格。电子版材料网上填报时上传到对应附件材料中,纸质材料粘贴到申请书对应部位。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写明同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

此材料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写明同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无空白表格。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原件扫描件

必要(电子版材料网上填报时上传到对应附件材料中。)

此材料仅供参考,可由申请人按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示范样本自行制定。

干部兼职审批文件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兼职基金会秘书长及以上职务需提供,其他不需要提供。)

此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无空白表格。(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兼职基金会秘书长及以上职务需提供,其他不需要提供。)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综合窗口(取号台取号) ;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预审

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网上预审材料,预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退回申请人修改、补正材料;预审材料齐全无问题,申请人网上打印纸质申报材料,签字并盖章。申请人将签字盖章确认的纸质材料扫描后上传网上办理系统。

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前置审查(直接登记除外),审查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将原件扫描件传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不同意,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同意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申请人预审未通过。

受理

即办

受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2004年3月8日《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审查

即办

审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2004年3月8日《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的相关规定审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决定

 

即办

 

审批人员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决定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基金会设立登记决定书》。

送达

10个工作日

送达人员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决定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予以公告。

 

十五、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6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对不予许可的对象发放《不予基金会设立登记决定书》;对准予许可的对象发放《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决定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6-12345、0576-88207390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号窗口(取号台取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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