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名称预登记(法人发起)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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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适用于申请全市性基金会名称预登记服务 二、国家法律依据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民政部 2004-06-0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基金会名称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06-01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 2014-04-08 第一条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应认真贯彻《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我厅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行登记审批职责,分级做好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市级法律依据
五、县级规定
六、主管部门名称 市民政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社会组织管理处 八、受理条件 (一)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1、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2、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二)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三) 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四)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五) 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六)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2、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3、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七) 基金会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八) 基金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1、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2、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办理地点: 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综合窗口(取号台取号);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9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对审查通过的对象送达《准予基金会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对审查不通过的对象送达《不予基金会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十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6-12345,0576-88207390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号窗口(取号台取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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