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服务指南
台州市民政局: 2023-12-20 09:51 来源: 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 阅读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事项备案。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6-09-18

第一条  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附件1)。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附件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5-09-28

第四条  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8.按单位建立党组织。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

9.按行业建立党组织。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行业党组织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

10.按区域建立党组织。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街区、园区、楼宇等区域,可以打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

11.实现全领域覆盖。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要加强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  2000-01-19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

(七)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省级法律依据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台州市民政局

八、决定机构

台州市民政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备案事项发生1个月内办理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样式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


其他(如有附加页可在此上传)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


社会组织签字盖章的材料扫描件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

请勿上传,此附件用于文书确认或补齐补正时上传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

该表需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无需下载空白表填写。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银行账号备案表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

该表需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无需下载空白表填写。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综合窗口(取号台取号);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预审

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网上预审材料,预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退回申请人修改、补正材料;预审材料齐全无问题,推送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前置审查(直接登记除外),审查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将原件扫描件传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不同意,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同意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申请人预审未通过。

受理

0个工作日

受理人员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审核

0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决定

0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备案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备案;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备案。 

送达

10个工作日

送达人员

备案并发布。

备案并发布。

 

十五、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9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无需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申请备案,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6-12345,0576-88207390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号窗口(取号台取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