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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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09-01 第八条 第二款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 2004-07-01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发证机关(发证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同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台州市民政局 八、决定机构 台州市民政局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要求办理。 十一、禁止性要求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综合窗口(取号台取号);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十五、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6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对不予许可的对象发放《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决定书》;对准予许可的对象发放《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6-12345、0576-88207390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号窗口(取号台取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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