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法人举办)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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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适用于申请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服务 二、国家法律依据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政部 1999-12-28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 2004-07-01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未获批准登记的,该名称无效。 四、市级法律依据
五、县级规定
六、主管部门名称 市民政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社会组织管理处 八、受理条件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五)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六)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办理地点: 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号窗口(取号台取号);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7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对审查通过的对象送达《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对审查不通过的对象送达《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十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6-12345,0576-88207390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综合窗口(取号台取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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