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吾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你单位关于要求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变更登记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以下事项:名称由台州市吾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变更为台州市吾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由 吕淑波变更为 陈丽丽。
台州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1日
抄送:中共台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