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式(民办学校专用)
台州市民政局: 2024-07-10 15:38 来源: 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 阅读次数: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范式


<说 明>

一、此文本旨在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范式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单位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      。〔注: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或其他形式设立党组织的,须明确党组织机构形式及隶属关系〕。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校长(或院长、园长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校长(或院长、园长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或院长、园长等)及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或院长、园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或院长、园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校长(或院长、园长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办学收益不得分红。举办者及出资人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单位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  名。书记由   产生。〔注:需明确书记的产生方式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注:学校党组织机构不是党委、党总支的,此条可不写〕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要求,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六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   (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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