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台州市民政局: 2023-12-20 09:49 来源: 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 阅读次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 2004-07-01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台州市民政局

八、决定机构

台州市民政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的变更,履行内部如理事会决议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章程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此材料为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原件,无空白表格。需提交证书实物进行换证。

社会组织签字盖章的材料扫描件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

请勿上传,此附件用于文书确认或补齐补正时上传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原件扫描件

必要

空白表格仅供参考,需在线填写。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扫描件

必要

空白表格仅供参考,需在线填写。

其他(如有其他材料在此上传)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一式二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提供

干部兼职审批文件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复印件2份)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提供;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提供。)

此表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无空白表格。

理(董)事会会议决议

原件扫描件

必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开办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时提供,其他变更不提供。)

申请人参考示范样本自行拟定

住所凭证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住所变更需要提供,该表需在网上填报,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无需下载空白表填写

社会组织存款账户资金情况

原件扫描件

非必要(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时提供,其他变更不提供。)

注册资金变更需要提供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综合窗口(取号台取号);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预审

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网上预审材料,预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退回申请人修改、补正材料;预审材料齐全无问题,申请人网上打印纸质申报材料,签字并盖章。申请人将签字盖章确认的纸质材料扫描后上传网上办理系统。

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前置审查(直接登记除外),审查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将原件扫描件传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不同意,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同意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申请人预审未通过。

受理

即办

受理人员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72号)相关规定,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审查

即办

审查人员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72号)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决定

即办

审批人员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

送达

10个工作日

送达人员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台州市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告。

 

十五、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对不予变更的对象发放《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对准予变更的对象发放《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和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6-12345、0576-88207390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37、A38号窗口(取号台取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6-8832552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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