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吾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举办者: 你们关于要求办理台州市吾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慈善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台州市吾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属性为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吾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登记后,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台州市民政局 2023年9月7日
抄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市府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银行,中共台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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