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民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路第54号建议答复的函
台州市民政局: 2023- 10- 07 17:12 来源: 市民政局 阅读次数:

夏发青代表:

您在台州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将老旧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列入民生实事项目的建议》(路第54号)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台州养老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局领导带头会商调研,就该建议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在充分解读建议内容和意图的基础上,汇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会办单位意见,形成答复意见初稿。7月初,又多次与您电话沟通听取相关意见,并根据意见对答复进行修改,形成答复意见稿。现答复如下:

一、深入研究提案内容

您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和意见:一是市政府应从为民办实事的高度落实已建成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规定统一规划,统一要求,统一建设,确保任务圆满完成。二是市政府应督促各地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已建成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三是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管理,做到专房专用,严禁将居家养老用房移作他用。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二、积极采纳所提意见

您对我市老旧住宅区养老用房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您所提的意见建议,有的已经推进实施,有的将吸收采纳到下一步工作中。

(一)高度重视老旧住宅区养老用房工作。您提出的“市政府应从为民办实事的高度落实已建成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规定统一规划,统一要求,统一建设,确保任务圆满完成”,我们已经在推进落实。2022年我市将“新增老旧小区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落实了28处老旧小区养老服务用房,优先配置老城区养老设施严重不足和因村居撤并、社区调整等原因未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社区,建成“老省心”综合体,破解了部分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短缺的困扰。同时,成立了“浙里康养”台州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养老服务各项工作。出台了《台州市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浙里康养”实施方案(2022—2025年)》(台康养专办〔2022〕1号),其中明确自2023年起每年新增30处既有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2025年实现社区全覆盖。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实施方案部署,结合各地老年人居住密度情况,逐步补齐已建成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实现2025年全覆盖的目标。

(二)强化老旧住宅区养老用房要素供给。您提出的“市政府应督促各地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已建成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我们已经在推进落实。2022年,各地积极采取多种措施调配国有闲置用房建成了一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如椒江区利用原改造建设建成城隍浦邻里中心,重点开展“一老一小”服务,临海市利用原台州地委食堂改造建成井头社区“老邻舍”老年食堂等);2023年,我们又印发了《台州市“老省心”综合体建设和运营规范》,对综合体的建设标准和运营规范做了规定,并明确了每平米不低于2000元的建设资金标准,由各县(市、区)财政(含福彩公益金)落实保障,市级给予适当补助。今年将在全市新增30家“老省心”综合体。同时,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4〕16号)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各项养老服务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水、电、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设施的运营保障方面,优化了运营补助制度,将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家每年运营经费从8万提升到15万元,确保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水平提升。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督促指导,调整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的,依法优先用于养老服务;加大福彩公益金向养老项目投入倾斜力度,推进“老省心”综合体、老年助餐点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三)健全养老服务用房管理机制。您提出的“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管理,做到专房专用,严禁将居家养老用房移作他用。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我们正在推进落实。《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施配置、建设标准、移交管理等相关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性质、用途或者擅自拆除。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正在积极梳理,将有关要求列入地方监管事项,加强执法监管。市自规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也已明确“居住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房屋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不动产登记时应进一步明确,加注‘养老用房’。养老服务用房不得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另做他用。”下一步,我们将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建好管好用好养老服务用房。

接下来,我们将沿着代表建议方向,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为基础,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等,持续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补短工作,加快形成老年人方便可及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系统。

再次感谢您对养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台州市民政局        联系人:戴潇潇

联系电话:0576—88698091      邮  编:318000

台州市民政局

2023年7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