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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丨《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
台州市民政局: 2021-12-22 14:47 来源: 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 阅读次数: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条文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解读

     刘某生于2002年,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科技公司退还全部打赏金额,但遭到拒绝。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后经法院调解刘某撤回起诉,该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并已履行完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者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其他民事活动则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而纯获利益行为就是不需要支付对价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典型的有接受赠予,比如收压岁钱等,这些行为是不需要追认、同意也是有效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多关心未成年人的生活动向,在遇到类似事件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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