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80元/月/人。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