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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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哪些对象可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 无劳动能力; 2. 无生活来源; 3.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问:哪些情形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 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问: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答: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问: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 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 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 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跟哪些救助不能重复享受? 答: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养老服务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六、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哪几种形式?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 七、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如何申请? 答: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填报《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八、问:哪些情况下应当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 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 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 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 5. 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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