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台州市民政局: 2019- 08- 09 10:48 来源: 台州市民政局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目前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使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2018年,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要求各地按照《意见》总体要求,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因此制订本办法。

二、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政策功能。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列举了临时救助适用于四方面原因造成的困难,既便于基层干部准确实施政策,又有利于困难群众对照提出申请。

(二)扩大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从原来的本市户籍人口,扩大到居住在本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只要困难发生在我市的家庭和个人都纳入救助范围。

(三)体现“救急难”的政策要求。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规定了救助的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确保应急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

(四)明确临时救助标准。规定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对于特别困难的,可给予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12倍的临时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这一标准是党和政府重视基本民生的体现,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反映。

(五)突出困难群众的救助可及性。在乡镇(街道)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方便困难群众申请。申请人可委托代为提出申请;《办法》要求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要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要及时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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