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22 来源:市民政局 阅读次数:
1、台州市辖三区居民死亡的,家属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当地村居确认的《治丧呈报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书》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
三区出具的材料稍有不同:
①椒江区为椒江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结算表和椒江区文明治丧协议书
②黄岩区为黄岩区文明治丧协议书
③路桥区为路桥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结算表 和路桥区文明治丧协议书
2、死者有效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4、自2018年3月1日起,还需携带《死亡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
提示:
路桥区居民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携带死者公墓证或长寿证复印件一份。
5、要办理集中守灵业务的需携带所属乡镇(街道)开具的集中治丧减免申请结算表
6、非台州市辖三区居民死亡的,家属携带以上2、3、4条中相关材料到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
注意事项
①未火化遗体冷藏在我馆的,确定好火化日期后,若遗体火化前需要清洗穿衣服的,需要提前一至两天致电殡仪馆通知工作人员解冻遗体;遗体如果是通过公安机关报备接运到我馆的,需首先取得公安机关同意火化的相关证明,再来电通知我馆工作人员办理。
②已火化遗体骨灰寄存我馆的,家属前来办理续存或取回除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外,还需携带最初办理火化时我馆出具的《骨灰寄存证》。取回骨灰的丧属还需注意,若《骨灰寄存证》地址栏旁没有注明自愿二字的,骨灰取回必须凭当地乡镇(街道)殡管办出具的同意取回证明。
③死亡证三类办证情形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签发《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村(居)委会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生前病历到上述机构办理《死亡证》。
(3)、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非正常死亡: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签发对象
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